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6595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8010206N)。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许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科辉,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书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01344333G)。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4345室。
法定代表人:张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祥、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书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