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031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好旺超市望江路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金江小商品市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RN5DFXR。
经营者:韦帮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燕,该店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二春,该店员工。
第三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良选针织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三期T6005-6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A8NG7C。
经营者:陈利菊,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友,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好旺超市望江路店、第三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良选针织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以其与合肥市包河区好旺超市望江路店、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良选针织品商行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