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965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立吹。
被告:马立新。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新、马立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讼费275元。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刘鹏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