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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爵士珠宝有限公司、李庆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1920号
案件名称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爵士珠宝有限公司、李庆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爵士珠宝有限公司;李庆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920号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Y。

法定代表人:孙何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爵士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软件园裙楼2A-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73。

法定代表人:王杰。

被告:李庆鑫,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爵士珠宝有限公司、李庆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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