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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赖长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607号
案件名称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赖长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赖长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8601民初1607号 原告: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MJMT72。

法定代表人:谷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军,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长江,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旸,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楼公司)诉被告赖长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琼楼公司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叶胜男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琼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军、赖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旸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琼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琼楼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注册商标“ILOVECHOC”(商标注册号:第20329103号)的侵权产品,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店页面中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信息;

2.被告赖长江、淘宝公司赔偿原告琼楼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被告赖长江、淘宝公司赔偿原告琼楼公司为调查、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原告琼楼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变更第二、三、四项诉请为:被告赖长江赔偿原告琼楼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赖长江赔偿原告琼楼公司为调查、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赖长江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琼楼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依法注册并获得了第20329103号商标“ILOVECHOC”,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十字塔、服装绶带、浴帽等,前述商标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ILOVECHOC是创立于中国香港的潮流品牌,其设计方向以年轻少女时装潮流为主导,兼具甜美少女味,款式简约,而色彩和图案则作为点睛之笔,形象鲜明自成一格,坚持原创的独立品牌,以传播爱和欢乐为品牌精神。

该品牌系中国首个主打街头流行风格的潮流女装品牌,刚进入内地市场就受明星和年轻时尚一族的极力追捧。

原告经查证发现,被告赖长江未经原告许可授权,通过“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销售带有涉案注册商标“ILOVECHOC”的侵权产品,并在网店宣传、商品详情页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原告已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被告赖长江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商品,从中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因侵权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原告琼楼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被告赖长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恶意侵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赖长江答辩,1.涉案商品并非其生产,其对涉案商品的销售行为并未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所销售的涉案商品上的被诉侵权标识不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其销售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2.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并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商品知名度较低,并不具有知名度,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涉案商品销售数量较少,影响后果小;

赖长江主观不具有侵权故意,其在处理大量库存尾货出厂时,其对尾货主动进行剪标处理,其对厂家的尾货中间商处购入,衣服上直接带有厂家的商标图案等LOGO,其进行销售但琼楼公司知名度并未达到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程度,赖长江亦对琼楼公司经营的商品品牌、使用的商标、排他占有的涉案商标均不知情。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均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如(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2944号公证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1.赖长江对琼楼公司提交的ILOVECHOC服装品牌获奖证书、服装品牌各类新闻报道的关联性有异议,其认为无法证明其知名度。

经本院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琼楼公司对赖长江提交的采购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赖长江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经营情况与涉案商标注册情况 琼楼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专业设计服务、文艺创作、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等等。

2014年2月7日,琼楼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447054号商标在第25类服装上,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2月6日。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20年5月6日,琼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建军与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李某在该公证处办公室监督叶建军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保全证据行为:运行屏幕录像专家应用程序,点击“开始录制”图标,开始屏幕录像;

在“GoogleChrome”浏览器中输入www.beian.miit.gov.cn,输入验证码进入后,在网站域名栏中输入“taobao.com”,并在淘宝网站首页搜索店铺名称“流行色彩坐标品牌折扣店高端百货女装”,进入该店铺,查看店铺的相关信息,随后购买名称为“潮牌【ILOVE】折扣女装2019新款夏912022韩范系带腰休闲纯色短裙”的裙子1件、“潮牌【ILOVE】折扣女装2019新款夏912004韩范清新青春活力热裤”的裤子1件、“潮牌【ILOVE】折扣女装2019新款夏912006韩范字母清新气质连衣裙”的裙子1件,完成付款后查看订单详情,截屏并粘贴到文档;

保存并关闭文档,关闭屏幕录像专家应用程序,得到录像数据一段。

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于2020年5月15日,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叶建军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街道××街××号××大厦××室接收的运单号为9898857932899的中国邮政包裹进行拆包,拆包之前由公证处工作人员李某对该快递外表进行拍照。

叶建军拆开该快递,内有1件裤子、2件裙子,公证处工作人员李某对快递内物品进行拍照,拍照完毕后,该公证处对快递物品进行封装,封装后,对封装状况进行拍照,封装好之后的物品交由叶建军领取。

2020年5月20日,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3364号公证书,琼楼公司为上述保全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

经庭审比对,赖长江经营网店销售的裙子2件、裤子1件上的多处被控侵权标识与琼楼公司第20329103号商标“ILOVECHOC”英文字母部分字形、字音均相同。

本院认为,原告琼楼公司作为第20329103号商标“ILOVECHOC”的商标权人,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赖长江开设网店销售被控侵权服装,网店商品展示页面显示“ILOVECHOC”标识,客观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赖长江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ILOVECHOC”标识系商标性使用行为,且被控侵权商品与琼楼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

琼楼公司系以第20329103号商标“ILOVECHOC”作为权利基础,而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的形态主要为“ILOVECHOC”的文字标识。

被诉标识“ILOVECHOC”与第8898279号“ILOVECHOC”商标中英文文字相同,可认定为相同商标,赖长江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类别上对“ILOVECHOC”标识的使用即构成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赖长江合法来源的抗辩,赖长江提供《采购协议》等证据主张琼楼公司对尾货进行剪标处理,被控侵权商品系从琼楼公司的尾货中间商处购入,衣服上直接带有厂家的商标图案等LOGO,但赖长江无法提供与中间商之间的交易记录,也无法和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链条呈一一对应关系,加之《采购协议》中约定中间商不得以带有琼楼公司旗下ILOVECHOC品牌商品的名义宣传、开设店铺、销售特卖产品,故赖长江开设网店销售带有“ILOVECHOC”标识商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赖长江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就商标侵权责任而言,赖长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琼楼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0000元,而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而所获利益的具体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淘宝店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侵权行为性质,并注意到琼楼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保全,且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产生了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其虽未提交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的相关证据,但结合律师的工作量,可对该部分合理开支予以酌情认定。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赖长江赔偿琼楼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琼楼公司超出上述范围的赔偿损失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长江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第20329103号“ILOVECHO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赖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1137元,由被告赖长江负担1363元。

原告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赖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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