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号原告:魏景泉,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速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龙平西路4号鹏利泰工业园F栋301。
法定代表人:许光进。
被告:许光进,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原告魏景泉与被告深圳市超速宏科技有限公司、许光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443140.0,名称:“摄像头”)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魏景泉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景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景泉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