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79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兴柏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启南。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兴柏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