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星,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旺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凝、王雷,浙江杭天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桑桑,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德星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旺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桑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杭州旺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杭州旺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旺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杭州旺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旺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杨德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