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64号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宅口村大明堂1号楼二楼,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697014575P。
法定代表人:杜会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啸海,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义乌市惠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小区55幢1单元2楼,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DBFGW71。
法定代表人:刘友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惠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