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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众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汇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953号
案件名称江苏众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汇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众程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汇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953号原告:江苏众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街道徐圩居委会107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倩,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钦刚,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滨,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众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汇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三层挤塑中空塑料模板”(专利号:ZL201730222089.0)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0年3月12日予以受理。

被告山东汇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山东汇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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