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金玉佳缘首饰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慈路15号。
经营者:章三榜,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上诉人温州市瓯海梧田金玉佳缘首饰品店(以下简称金玉佳缘首饰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初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玉佳缘首饰店上诉称: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温州市瓯海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和温州市瓯海区、鹿城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和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本案中,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金玉佳缘首饰店赔偿损失500万元,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达到500万元,不属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金玉佳缘首饰店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