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146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婕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新月村68号。
法定代表人:何鹏。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婕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法官助理陈潇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