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64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WN617)。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38号3栋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诺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UGQT2R)。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下宅村楼下组9-34号。
法定代表人:胡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诺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