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25号原告:甘惠龙,男,住广西省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振英,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甘惠龙与被告宋振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甘惠龙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惠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惠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甘惠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