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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月有限公司与宁海瑞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海县启航户外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21号
案件名称傲月有限公司与宁海瑞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海县启航户外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傲月有限公司;宁海瑞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海县启航户外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21号 原告:傲月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新界元朗安乐路129-149号基达中心5楼5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少光,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瑞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溪头村359号。

法定代表人:戴巧红。

被告:宁海县启航户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西店村西店街43号。

经营者:孙锵。

原告傲月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海瑞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海县启航户外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傲月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傲月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傲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傲月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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