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6号 原告:黄杰特,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温州市昊升五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环川西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72893805R。
法定代表人:池朝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特与被告温州市昊升五金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杰特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杰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杰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