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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笑子与秦楚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2180号
案件名称杨笑子与秦楚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笑子;秦楚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180号 原告:杨笑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楚月,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杨笑子与秦楚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杨笑子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笑子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笑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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