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180号 原告:杨笑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楚月,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杨笑子与秦楚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杨笑子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笑子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笑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