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138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烟明五金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82-16号。
经营者:吕晓明,该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烟明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