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91民初185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路**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创华卫浴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鄄七路舜耕国际商贸城**楼** 经营者:刘华忠,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好太太公司)诉被告鄄城县创华卫浴经销处(以下简称创华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好太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华经销处的经营者刘华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好太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爱家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好太太”品牌创立于1999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家居企业,产品与服务涵盖智能晾晒、智能锁、智能电器等众多领域。
原告历经20年的发展经营,凭借良好的品牌信誉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已将“好太太”系列商标打造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家居品牌,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资质荣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好太太”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20年8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山东省鄄城县鄄七路舜耕国际商贸城建材区××号楼东北角的“欧萨帝厨卫电器”店铺内销售标注“爱家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原告已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涉案晾衣架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好太太”商标权利,构成了商标侵权。
因此,特提起诉讼。
被告创华经销处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东好太太公司系“好太太”注册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晾衣架;
衣服撑架;
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注册日期为2014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
广东好太太公司先后获得“广东省企业500强”、“广东省制造业百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好太太”品牌亦获得中国晾衣架行业标志性品牌、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
2020年8月10日,广东好太太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以下简称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8月13日,在鲁西公证处一名公证员和某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梁国峰,在山东省鄄城县鄄七路舜耕国际商贸城建材区××号楼东北角门头为“欧萨帝厨卫电器”的店铺购买了自动晾衣架一台,梁国峰向刘华忠账户支付货款280元,并取得该店给予名片一张,该名片载明刘华忠经理姓名及电话,地址为鄄,地址为鄄七路舜耕商贸城建材区**城市鲁西公证处对此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晾衣架予以封存。
经当庭拆验,该晾衣架外包装正反两面、左右两面及上面均标有明显的“爱家好太太”字样,正反两面另标有字体较大的“自动晾衣架”字样,该套晾衣架无使用说明、不显示生产厂家等信息。
另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创华经销处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华忠,经营场所为鄄七路舜耕国际商贸城**楼**,经营范围为卫浴、洁具、烟机、灯具零售。
本院认为,广东好太太公司依法取得第11842099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销售案涉晾衣架的“欧萨帝厨卫电器”店铺经理为刘华忠,地址为鄄七,地址为鄄七路舜耕商贸城建材区**经销处的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一致,足以认定创华经销处即系案涉商品的销售者。
该商品与“好太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同类商品,明显容易导致混淆,且创华经销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当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能证明其经销处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已取得“好太太”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其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广东好太太公司未提交其因侵权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广东好太太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鄄城县创华卫浴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爱家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二、被告鄄城县创华卫浴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鄄城县创华卫浴经销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