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35号 原告:东莞市贵公成人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图强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冷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久爱成人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浦堰路31号1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友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贵公成人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久爱成人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贵公成人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贵公成人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东莞市贵公成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