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丘市李振堂移动业务服务部,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海尔分场. 负责人:李振堂。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李振堂移动业务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205元,执行费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丘市李振堂移动业务服务银行存款11273元。
该款项扣缴执行费68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1205元。
本院认为,安丘市李振堂移动业务服务部所负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