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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玉环安逸阁足浴店、符文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21执3633号
案件名称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玉环安逸阁足浴店、符文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玉环安逸阁足浴店;符文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执36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环安逸阁足浴店,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66号。

被执行人:符文才,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安逸阁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21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7月22日生效,该民事判决确定“一、限被执行人玉环玉城华楠良子足浴店(现变更为玉环安逸阁足浴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申请执行人第3143899号‘良子’注册商标、第1759891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限被执行人玉环玉城华楠良子足浴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良子’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限被执行人玉环玉城华楠良子足浴店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0000元”。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玉环安逸阁足浴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对申请执行人第3143899号‘良子’注册商标、第1759891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良子’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偿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862.5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符文才进行实地查找无果。

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并罚款1000元,现已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未控制到案,上述罚款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玉环安逸阁足浴店、符文才的财产情况,查无有房地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股权、车辆、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2月25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符文才的存款500元,此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费500元。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玉环安逸阁足浴店、符文才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查明,被执行人符文才在本院另有多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被执行人玉环安逸阁足浴店现已停止经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玉环安逸阁足浴店停止侵害申请执行人第3143899号‘良子’注册商标、第1759891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无异议。

2020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1021执36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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