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190号之一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煜睿,河南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鲁定路三江源公司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丰龙。
被告: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丽春路1号院1号楼3门102室。
负责人:张广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良,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主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