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4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白杨镇新运通超市,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白杨镇黄桥村综合服务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50。
经营者:熊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昌市白杨镇新运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现原告因响应各级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司法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生命安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