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638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港镇吴玉林糕点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农贸市场旁。
经营者:吴玉林。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饮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东港镇吴玉林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中饮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