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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港镇吴玉林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638号
案件名称638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港镇吴玉林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锡山区东港镇吴玉林糕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638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港镇吴玉林糕点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农贸市场旁。

经营者:吴玉林。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饮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东港镇吴玉林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中饮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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