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刑初81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建生,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
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建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建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中旬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郑建生未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从他处购买无任何标识的浴霸等电器后找人标注“Midea”商标,在其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庆丰村334号租房内,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关联支付宝尾数账号1437)进行销售。
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郑建生到王店派出所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建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6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建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至13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授权声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证人宋闻娟等人证言;
证人邓某的陈述;
被告人郑建生的供述;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郑建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郑建生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郑建生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郑建生具有自首情节、能够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建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