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7执48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竹新实力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双燕路39、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590460444X。
法定代表人:廖宗轩。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竹新实力电脑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川1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
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为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由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