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383号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帕丁顿熊儿童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帕丁顿熊儿童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帕丁顿熊儿童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西安帕丁顿熊儿童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690元及本案执行费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帕丁顿熊儿童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完毕,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660元。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383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