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7执46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渠江镇创天通讯器材店。
法定代表人:邓朝北,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民初24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渠江镇创天通讯器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为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7民初24号民事判决,由渠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