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386号第一层Ⅰ部位。
法定代表人:大庭宏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燕,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411-1室。
法定代表人:黄叙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43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