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1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纯美湾日用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经营者:周乾英,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南城纯美湾日用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纯美湾日用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