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33号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9002621Q。
法定代表人:沈其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鹏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LOW5D。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
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鹏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