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43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鑫鹭祥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后埔社103号。
经营者:王培阳。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鑫鹭祥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薛 潇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