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67号 原告:徐翠微,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嵊泗县蓝臻养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枸杞乡龙泉村后头湾**锅炉房南面的第一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MA2A2JJN19。
法定代表人:方贤飞。
被告:平湖市凯鑫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新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93388489G。
法定代表人:任建忠。
原告徐翠微与被告嵊泗县蓝臻养殖用品有限公司、平湖市凯鑫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
原告徐翠微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翠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