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83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样军,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聪,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王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和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27日,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