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外大河鱼宴古牧地西路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01执29号
案件名称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外大河鱼宴古牧地西路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外大河鱼宴古牧地西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0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经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天鸿山庄******1。

经营者:周振兴,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新疆库尔勒市南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外大河鱼宴古牧地西路店,经,经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古牧地西路上沙河北一巷**/div>经营者:李华伟,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外大河鱼宴古牧地西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民终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外大河鱼宴古牧地西路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外大河鱼宴古牧地西路店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第152504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外大河鱼宴古牧地西路店、经营者李华伟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5816元(其中执行标的25533元、案件执行费283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外大河鱼宴古牧地西路店、经营者李华伟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外大河鱼宴古牧地西路店、经营者李华伟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