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3号原告: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楠,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刘振华,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中国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刘振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