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02号 原告: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娄楠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龙闻欢心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三明路**之**div> 法定代表人:洪佳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泉州路分公司(原名称:厦门龙闻欢心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泉州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泉州路**> 负责人:洪佳士。
被告: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运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聚合工业园第****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袁洁,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仁高娃,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奕天公司)与被告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闻公司)、厦门龙闻贸易有限公司泉州路分公司(以下简称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捷智谷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捷生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奕天公司诉称,北京奕天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氣味博物馆”“氣味图书馆”系列商标,在香水、化妆品及类似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金捷智谷公司未经许可,长期使用“氣味博物馆”提供加盟服务,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销售的香水、香氛、香氛身体护理等商品和相关宣传内容大量单独、突出使用“氣味博物馆”及近似标识。
龙闻公司、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系金捷智谷公司的加盟店,该三被告销售的涉诉侵权商品由金捷生物公司生产。
四被告未经许可,商标性使用与北京奕天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氣味博物馆”,易造成且已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作为同业竞争者,四被告还生产、销售、宣传推广与北京奕天公司独特气味商品名称和外观相同或近似的香水、护手霜、香薰等商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其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奕天公司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行为,龙闻公司、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立即停止在开设的店铺店招、门店及产品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及票据等资料上使用“氣味博物馆”及近似标识,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氣味博物馆”及近似标识的商品;
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品上使用“氣味博物馆”及近似标识,立即停止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宣传材料中使用“氣味博物馆”及近似标识,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氣味博物馆”及近似标识的商品,立即要求其全部加盟商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四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规范加盟商行为;
3.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4.金捷智谷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平台、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主流媒体首页以醒目方式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5.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区分不同被告分别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单独立案、确定管辖,对没有发生在厦门市的争议事实,应由异议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关联案件不应重复诉讼。
理由如下:第一,四被告未共同实施涉案行为,不应在同一案件中起诉和管辖。
依北京奕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使用“氣味博物馆”提供加盟服务的是金捷智谷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分别为金捷生物公司和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且无任何信息显示龙闻公司与本案有关。
第二,涉诉所谓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与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的龙闻公司、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无关,本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第三,北京奕天公司将关联案件拆分起诉,属于重复诉讼。
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9)闽02民初1503号、(2019)闽02民初1504号案件的案情及被控侵权行为近乎一致,当事人多有重合,不应重复起诉。
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请求本院按照案由及相应当事人进行分案处理,并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相关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奕天公司答辩称,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受同一主体“袁洁”控制,为关联公司,由金捷生物公司生产、龙闻公司和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同时使用了金捷智谷公司授权的涉案标识及相应气味商品名称,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故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合并审理。
而龙闻公司和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既是被告住所地,也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北京奕天公司有权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因本案与前述两案涉及不同的销售商及销售行为,故不属于重复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程序不同于实体审理程序,当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
就本案而言,龙闻公司、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这一待证事实,是北京奕天公司主张的与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对此,本院认为,北京奕天公司起诉提供的关于龙闻公司、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
具体来说,根据北京奕天公司提交的证据,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的控股股东相同,经营范围均包括生产、销售香料、香精、化妆品等,商业管理、化妆品生产分别为其主营业务活动之一。
www.charmkaiser.com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为金捷智谷公司,该网站介绍其为香港金捷国际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是卡汶凯瑟气味博物馆国内独家运营机构,可为加盟商提供店面设计、产品销售培训、货品支持等服务。
从北京奕天公司提交的证明其购买涉案侵权商品的(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1840号公证书看,址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泉州路81号的商铺以被控侵权标识作为店招,店铺内摆有名称为“厦门龙闻欢心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泉州路分公司”(即本案被告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该公证购买的商品外包装显示出品方为金捷生物公司,且载有“卡汶凯瑟气味博物馆特许授权并监制”“注册商标系香港金捷(KINGJACK)国际集团所有”的字样。
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系龙闻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分公司在行为和利益上密切关联。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四被告具有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能性,至于最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有待实体审理确定。
故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关于本案应区分不同被告分别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单独立案、确定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但本质上均为侵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各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性,现有证据足以证成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北京奕天公司依法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而被告龙闻公司和龙闻公司泉州路分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后者住所地亦系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达100万元,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另,关于重复诉讼的问题,因本案被告与(2019)闽02民初1503号、(2019)闽02民初1504号案件有所不同,涉及不同的销售商及销售行为,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起诉。
因此,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