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民初45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英,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