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819号之一原告:淄博邦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齐赛科技市场30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6。
法定代表人:王信超,经理。
被告:柳明,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郑德明,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告:中山美领世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尚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B法定代表人:孙一坚,经理。
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D。
法定代表人:赵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邦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柳明、郑德明、中山美领世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邦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保全费123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