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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查青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3003号
案件名称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查青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查青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003号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蓝海路2号蓝色智谷12号软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青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查青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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