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41号原告:苏贤铸,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文,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周才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贤铸诉被告佛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贤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