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8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亭区天然香茶庄,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3KTT42XB。
经营者:闫宗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山亭区天然香茶庄、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8日诉至本院。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