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莆田龙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392号延寿大厦2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赵羽。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龙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