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7号 原告:谢添枝,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河南大别山詹氏蜜蜂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县鲇鱼山乡新华村马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70852568L。
法定代表人:詹先福。
被告:安徽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一期4号厂房(合欢路与张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J3F32E。
法定代表人:胡敬彩。
被告:洛阳九秋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40号院1幢2-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596308476。
法定代表人:张旭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添枝与被告河南大别山詹氏蜜蜂园有限公司、安徽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九秋居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谢添枝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添枝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添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添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