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6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秀娟,职业: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雨,职业: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平江县佳年华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天岳大道百花台(农行侧),注册号430626600264149。
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平江县佳年华超市经营者。
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江县佳年华超市、张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湘06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平江县佳年华超市及其经营者张建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损失12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并承担执行费89元。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湘06执43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2020年3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2020年3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平江县佳年华超市的经营者张建明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机动车登记、证券及收益类保险、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
2020年3月16日,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2020年3月16日,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
2020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及经营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和下落。
2020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张建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4月1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12600元及利息,尚有126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