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气豪电子商务商行、刘乐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20459号
案件名称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气豪电子商务商行、刘乐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气豪电子商务商行;刘乐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0459号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22号4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莲,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文,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气豪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43幢5单元1楼。

经营者:刘乐清。

被告:刘乐清,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气豪电子商务商行、刘乐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