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7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邬海生。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慧军又于2020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