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5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阳阳化妆品店,经营者:范俊阳。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平县阳阳化妆品店(经营者:范俊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