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201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89465950。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吉林省恒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至亚泰大街南至长白路,西至长春路,北至铁路,沈铁·盛华庭第15幢0单元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MA140FHQ4F。
法定代表人:卢艳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恒域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吉林省恒域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就ZL201730056020.5号外观设计专利赔偿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